催眠偵訊

跟一位企業前輩聊到,他大學時期原本是標準文藝青年,到憲兵隊服兵役的經歷,讓他決定退伍之後轉做銷售工作。

剛到憲兵隊報到的第一天,跟地方角頭的互動就給了震撼教育,發現社會現實跟原先的理解相差甚遠;後來參與偵訊嫌疑兵,與罪犯互動,更感受到社會的黑暗面。

這位前輩的外型英挺,相貌斯文,嫌疑兵一開始都不把這個文青大專兵當一回事,以為是好啃的軟柿子。但是他會運用突然爆發的暴怒、震懾甚至其他霹靂手段,讓嫌疑兵吐實。

分析起來,前輩不知不覺間有運用到「瞬間催眠」的技巧。

實務上,美國是有受訓將催眠運用在偵訊的專業人員,我們也可以在新聞上發現台灣地區似乎有使用催眠來偵訊的重案案例。然而這還是有下列爭議的存在:

— 運用催眠取得的供詞,是否在法庭上具備有效性?
— 運用催眠做偵訊,是否違反人權?
— 當證人不願或不能回想當時記憶,運用催眠回溯而提取出來的記憶是否正確?

一般的「偵查催眠」、「刑事催眠」,會採取完整的操作程序,亦即:事前預備、誘導前預備、建立合作關係、催眠誘導、深化催眠、導出資料、解除催眠。

上述前輩的經歷裡面,並非這種完整程序。
而是先讓嫌疑兵鬆懈,再施以反差極大的驚嚇,讓嫌疑兵的意識狀態瞬間變化,利用這個變化,建立起新的權威威嚇關係,順利偵訊。

當然專業催眠師具備更完整的「瞬間催眠」技巧,也不會造成對方的心理衝擊乃至創傷。
然而催眠之有效、具備可重現的科學性,從這個小故事裡可窺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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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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